为加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人事管理规定》如下。
一、人事管理原则
1、由会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人事管理,也可由会长或会议授权秘书长对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2、工作人员的招聘解聘工作由会长负责,也可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会长决定。
3、工作人员的奖励与惩处,由会长负责,也可由秘书长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按照会长或会长会议的决定予以办理;重大奖惩报会长或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4、秘书处专职人员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一律实行聘用制。
二、工作人员的招聘
1、由秘书长提出用人计划报会长会议审定。由秘书处实施招聘,招聘结果报会长审定。
2、新聘人员一般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特殊情况除外)。转为正式员工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或两年一签制。
三、工作人员的解聘
1、工作人在在合同期内要求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2、有下列情形的可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工作能力较低,经培训、帮助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违反商会规则制度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及较大危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5)其它依照劳动合同应当解聘的。
四、工作人员的奖励
奖励分为:口头表扬、享受福利待遇、节日或年终工资奖励,提职加薪等。
奖励的对象:工作表现突出,完成任务良好,考核评议优秀的。
奖励的内容:
1、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带薪年公休假的福利待遇。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在本会工作满一年的,年公休假5天,工作满两年的,年公休假6天,工作满三年及以上的,年公休假7天;
2、享受年终及节日工资奖励,其数额标准由会长或会议会议决定;
3、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适时予以加薪。加薪对象及标准由会长或会长会议决定;
4、其它奖励等。
五、人员的惩罚
处罚分为:口头批评教育,取消年公休假,取消补贴,取消年终及节日工资奖励,减薪降职,解聘,开除等。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视情况给予处罚:
1、不遵守劳动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完成任务,造成工作差错带来不良影响的;
3、考核或评议为不称职的;
4、经批评帮助仍无改进的;
5、违反《劳动合同》及其它错误应给与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