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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会  
 
 

长春市河南商会于2012年1月经长春市民政局、商务局、工商联批准成立,是以在长春豫藉优秀商人为主体,兼有部分吉林籍优秀商人的民间合法商会,2013年4月由豫籍吉林省著名民营企业家侯金州担任商会会长。

商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0人;财务总监1人;副会长36人;常务理事3人;理事31人。商会现有会员企业(单位)171个,会员206名。会员企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医药、医疗器材、商贸、食品、烟酒、保健、服装、文教传媒、律师、租赁等多个行业。

 
 
 
 
长春市河南商会秘书处人事管理规定

为加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人事管理规定》如下。

一、人事管理原则

1、由会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人事管理,也可由会长或会议授权秘书长对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2、工作人员的招聘解聘工作由会长负责,也可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会长决定。

3、工作人员的奖励与惩处,由会长负责,也可由秘书长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按照会长或会长会议的决定予以办理;重大奖惩报会长或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4、秘书处专职人员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一律实行聘用制。

二、工作人员的招聘

1、由秘书长提出用人计划报会长会议审定。由秘书处实施招聘,招聘结果报会长审定。

2、新聘人员一般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特殊情况除外)。转为正式员工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或两年一签制。

三、工作人员的解聘

1、工作人在在合同期内要求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2、有下列情形的可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工作能力较低,经培训、帮助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违反商会规则制度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及较大危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5)其它依照劳动合同应当解聘的。

四、工作人员的奖励

奖励分为:口头表扬、享受福利待遇、节日或年终工资奖励,提职加薪等。

奖励的对象:工作表现突出,完成任务良好,考核评议优秀的。

奖励的内容:

1、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带薪年公休假的福利待遇。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在本会工作满一年的,年公休假5天,工作满两年的,年公休假6天,工作满三年及以上的,年公休假7天;

2、享受年终及节日工资奖励,其数额标准由会长或会议会议决定;

3、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适时予以加薪。加薪对象及标准由会长或会长会议决定;

4、其它奖励等。

五、人员的惩罚

处罚分为:口头批评教育,取消年公休假,取消补贴,取消年终及节日工资奖励,减薪降职,解聘,开除等。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视情况给予处罚:

1、不遵守劳动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完成任务,造成工作差错带来不良影响的;

3、考核或评议为不称职的;

4、经批评帮助仍无改进的;

5、违反《劳动合同》及其它错误应给与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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