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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会  
 
 

长春市河南商会于2012年1月经长春市民政局、商务局、工商联批准成立,是以在长春豫藉优秀商人为主体,兼有部分吉林籍优秀商人的民间合法商会,2013年4月由豫籍吉林省著名民营企业家侯金州担任商会会长。

商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0人;财务总监1人;副会长36人;常务理事3人;理事31人。商会现有会员企业(单位)171个,会员206名。会员企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医药、医疗器材、商贸、食品、烟酒、保健、服装、文教传媒、律师、租赁等多个行业。

 
 
 
 
长春市河南商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本会各项活动的开展,加强本会会员(理事)管理和会费的收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长春市河南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员发展

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河南商会章程规定,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河南籍人士在吉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

(二) 河南企业在吉林省投资成立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三) 拥护本商会章程;

(四)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五)会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个人会员应具有能够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某个人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第二条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介绍人填写入会意见,经审核后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向秘书处提供入会申请人一寸彩照四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经营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及公司简介或宣传资料;

(三)经秘书处和会长办公会审核后批准;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权利

1)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商会的活动:享有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3)获得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商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为本会或本会委托办理工作的,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6)每年可免费一次在协会网站刊登企业及产品的简要信息;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积极向本会刊物投稿;

(4)发展会员;

(5)每年按规定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七条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会员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即时通知秘书处以保证数据库资料的准确。

第八条为保证商会团队的效果,重大活动必须由会员登记的代表人参加,如有特殊不能参加的,委派同级别人员或单位办公室主任参加。

第九条商会会员的集体活动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要向秘书长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由理事会通报批评。

第十条会员(理事)职务的提升程序

1、拟由理事、常务理事提升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名单,原则上由秘书处考察提名(也可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自荐、推荐),提交常务副会长会议审议,常务理事大会通过,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会长会议直接审定;

2、新吸收为理事的,由秘书处审定;对提升为常务理事的,由秘书处考察提名,常务副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3、会长会议在审定提升者时,尽可能考虑提升者的综合实力、社会影响、奉献精神以及地区和行业的代表性;

4、新提升职务单位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在商会网站和会刊上公布。

第十一条会员(理事)的退会及除名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日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议决定起辞名。

2、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拒不执行商会决定的行为,经常务理事表决通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和予以除名等处分。

3、自动退会或被商会除名理事以上单位名单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五章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优先为会员提供本商会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优先为会员提供交流、培训和会展服务。

第十四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经济、项目合作等服务。

第十五条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掌握和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本商会除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常委理事会或理事会外,每年还要针对会员的发展及改革的实际情况召开专题研讨会,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长春市河南商会根据会员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商会的活动情况及对本商会的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牌和证书。推荐其代表本商会参加国内外组织的相关活动。

会费及赞助费的收取

第十七条长春市河南商会会费及赞助费标准:

1、会员会费标准:500/年;

2、理事赞助费标准:2,000/年;

3、常务理事赞助费标准:3,000/年;

4、副会长赞助费标准:10,000/年;

5、常务副会长赞助费标准:20,000/年;

6、执行会长赞助费标准:1000,000/年;

7、会长赞助费标准:150,000/年。

第十八条会费及赞助费收取后由商会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九条会费及赞助费的收缴时间:

本会会费按年度或任期交纳,为便于安排当年活动及作出财务预算,当年会费一般应在当年531日前交纳;新入会者在入会后一月内交齐会费。

第二十条会费的使用范围:

1、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2、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3、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4、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5、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6、社会捐献、赞助“光彩事业”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7、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七章捐助

第二十一条长春市河南商会鼓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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