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河南商会会议制度
为加强本会的组织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长春市河南商会章程》规定,特制如下制度:
一、 会议制度
1、本会的会议分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商会会长议事会议。
2、会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择日确定,提前一周通知。
3、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择日确定,提前一周通知。
4、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择日确定,提前一周通知。
5、副会长会议(副会长以上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提前一周通知。
6、常务副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临时召集。
7、商会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日程要求,请相关常务副会长列席会议。
二、会议纪律
1、按议事内容确定会议层次及参会人员
2、常务副会长会议、副会长会议原则上应由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到会或需委派助手参加会议者,应书面告知秘书处。且应提前将对所议议题的意见书面告知秘书处,并服从和执行会议通过的决定事项。
3、常务副会长会议、副会长会议需要表决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参与表决人数过半通过,方能生效。
4、会长会议议定事项,若有保密时限的,在保密期内任何人不得扩散。
5、每次会长会议的召开,所有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到会者,应提前向秘书处请假,原则上每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当年会议次数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