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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会  
 
 

长春市河南商会于2012年1月经长春市民政局、商务局、工商联批准成立,是以在长春豫藉优秀商人为主体,兼有部分吉林籍优秀商人的民间合法商会,2013年4月由豫籍吉林省著名民营企业家侯金州担任商会会长。

商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0人;财务总监1人;副会长36人;常务理事3人;理事31人。商会现有会员企业(单位)171个,会员206名。会员企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医药、医疗器材、商贸、食品、烟酒、保健、服装、文教传媒、律师、租赁等多个行业。

 
 
 
 
长春市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长春市河南商会
英文译名:Changchun 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CCHNCC
第二条  性质:长春市河南商会是由河南籍在长春经商的企业、个人和相关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商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执行胡锦涛总书记对社团组织提出的“规范行为、反映诉求、搞好服务”的十二字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和谐、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南联北拓、互利互赢、共谋发展、回报社会”为宗旨,立足长春,面向全省,联结河南积极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促进豫长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春市民政局。本商会接受长春市商务局和长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点:本商会位于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4755号鸿石国际大厦1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和组织会员广泛接触,加强沟通,广交朋友,并促进联合,共同发展。为会员企业创造商机、排忧解难,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二)适时组织会员企业家同外省市、国际有关组织和部门进行交流、联谊、访问、考察与合作;
(三)建立商会网站、会刊,介绍豫长两地经济社会动态、企业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四)表彰会员中的先进典型,借助新闻媒体宣传会员的成功发展经验,提高商会及会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开展河南与长春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为河南来长创业和务工人士提供业务支持和安居条件;
(六)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开发项目、业务合作牵线塔桥、优质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七)组织会员企业向弱势群体开展献爱心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在长春市河南籍有一定经济实力、社会影响的企业家和个体商户;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商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商会建设,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站及会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和违反会章的行为,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商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春市商务局审查并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审议、修改《章程》方案;
(十一)决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正直公正,善心助人,知名度高。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春市商务局审查并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长春市商务局审查并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长春市商务局审查并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聘请商会名誉会长、顾问工作;
(五)会长缺席时,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奖励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第一月份,新入会的会员即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长春市民政局和长春市商务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长春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报长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春市商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长春市商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长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春市商务局和长春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2 年1月9日 经长春市河南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长春市民政局核准之后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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